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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
学校简介:
厦门大学(Xiamen University),简称厦大(XMU),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1921年创办,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所华侨创办的大学,也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2017年,厦门大学入选国家公布的A类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名单。
建校以来,学校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校训,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成为一所学科门类齐全、师资力量雄厚、居国内一流、在国际上有广泛影响的综合性大学。建校迄今,已先后为国家培养了40多万名本科生和研究生,在厦大学习、工作过的两院院士达60多人。
学校设有研究生院、6个学部以及29个学院和15个研究院,形成了包括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管理科学、艺术科学、医学科学等学科门类在内的完备学科体系。学校现有16个学科进入ESI全球前1%,拥有5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9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7个一级学科福建省特色重点学科、46个福建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拥有31个博士后流动站;33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52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9个交叉学科;1个博士专业学位学科授权,24个硕士专业学位学科授权。2017年,化学、海洋科学、生物学、生态学、统计学5个学科入选国家公布的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2662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913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71.9%(下同),拥有博士学位的2206人,占82.9%。学校共有两院院士22人(含双聘院士9人),文科资深教授2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简称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首席科学家10人次,“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24人、青年学者6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40人,国家级教学名师6人,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简称“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23人、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5人、教学名师1人、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2人、青年拔尖人才12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22人,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入选者5人,教育部“新(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133人,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34人;国家创新研究群体8个、教育部创新团队9个。
学校现有在校学生40000余人(含外国学历留学生1177人),其中本科生20077人、硕士研究生16232人、博士研究生3993人,本研比约为1:1。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IQA)入选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所发起的“高等教育内部质量保障优秀原则和创新实践研究典型案例”,是中国也是东亚地区唯一入选高校。学校获第六、七、八届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15项。3个专业入选国家“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11专业(13个项目)入选国家卓越教育计划。29门课程入选国家级精品课程、15门课程入选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20门课程入选教育部精品资源共享课、10门课程入选教育部精品视频公开课、2门课程入选国家级双语示范性课程。现有6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6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46位教师入选2018-202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厦大毕业生是最受社会欢迎的群体之一,年均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学校坚持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推动思政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紧密结合,入选教育部全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教育部首批中美青年创客交流中心,牵头发起成立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联盟,获“国创计划十周年”最佳组织奖、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优秀组织奖。2018年,学校成功承办第四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在大赛中取得6金2银的成绩,获大赛全国总决赛亚军,获评“先进集体奖”,金奖数和获奖总数全国第一。
学校设有200多个研究机构,其中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2个(牵头单位),国家重点实验室4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国家工程实验室1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2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3个,国家研究院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5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3个,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5个。厦门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是福建省内仅有的两个经科技部、教育部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之一。近五年,学校自然科学科研实力大幅提升,在《科学》《自然》《细胞》及其子刊等国际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17篇;获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3项,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1项;3人获“全国创新争先奖”,2人获“中国青年科技奖”,3项成果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学校人文社会学科研究实力雄厚,近五年共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5项,教育部哲社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0项;32项成果获教育部第六届、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其中一等奖3项;厦门大学在台湾研究、南洋研究、高教研究、经济研究、会计研究、南海研究等领域已经形成自身特色,实力居国内高校前列。
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深入开展,已与境外240多所高校签署了校际合作协议,与近50所世界排名前200名的高校开展实质性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已与北美洲、欧洲、亚洲、非洲等地区的大学合作建立了15所孔子学院,并获批建设“孔子学院院长学院”。在对台交流方面,学校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和难以替代的人文优势,已成为台湾研究的重镇和两岸学术、文化交流的前沿。2014年7月,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奠基,成为中国首个在海外建设独立校园的大学,被中央媒体誉为镶嵌在“一带一路”上的一颗明珠;2016年2月,分校举行首批新生开学典礼;分校现已开设16个专业,有在校生4000余人、教职员工360余人,分校专任教师拥有博士学位的比例达80%以上。2017年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期间,厦门大学成功举办“美好青春我做主”艾滋病防治宣传校园行——走进厦门大学活动与第二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女童和妇女教育奖颁奖仪式,展示中国形象、福建成就、厦门魅力、厦大风采,受到各方高度肯定。
学校拥有完善的教学、科研设备和公共服务体系。目前学校占地9700多亩,其中思明校区近2600亩、漳州校区2500多亩、翔安校区3600多亩、马来西亚分校约900亩,校舍建筑总面积220多万平方米。学校拥有纸质图书馆藏434万册、电子图书703万册,固定资产总值112亿元,仪器设备总值38亿元。校园高速信息网络建设的规模、水平居全国高校前列并成为CERNET2的核心节点之一。厦大校园依山傍海、风光秀丽,已成为公认的环境最优美的中国大学校园之一。
中共厦门大学第十一次代表大会进一步深化了厦门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奋斗目标:在建校百年之际,全面建成世界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在新中国成立百年之际,跃居世界一流大学前列。目前,厦门大学正昂首阔步朝着既定的奋斗目标迈进。
厦门大学章程
序 言
厦门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1921年创办。1937年学校由私立改为国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厦门大学以养成专门人才、研究高深学术、阐扬世界文化、促进人类进步为办学宗旨,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校训,弘扬“爱国、革命、自强、科学”精神,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精英人才,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卓越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厦门大学,简称为厦大;英文名称为Xiame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XMU。
学校注册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
学校设有思明校区、漳州校区、翔安校区和马来西亚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共建。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八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第九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或)学历证书;
(三)自主评聘教师及其他职工,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
(六)自主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内部组织机构;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以育人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依法治校,依靠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成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履行党委全委会职责并定期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有关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等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协调、决策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六条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党委常委会指定一名副校长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的学校其他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校长办公会根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学术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学术事务。各学术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术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部委员会主任轮流担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学科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学科资源配置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学校的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学术评审和奖励制度等;
(三)制定学术规范相关文件,维护学术道德,裁决学术纠纷;
(四)指导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决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校学科授权点;
(四)遴选、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审定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
(六)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其他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部委员会。学部委员会是本学部学术事务的咨询机构。学部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部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学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学部学科规划;
(二)审议本学部重点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本学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和岗位设置方案,审议并推荐本学部所涉及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四)其他需要由学部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学部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厦门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厦门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支持其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视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内设机构,并可根据需要调整其职能。各内设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 学校可依法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人才、进行合作研究、促进成果转化等。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院、教学部(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学科研机构,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职责和职权是:
(一)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与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
(三)提出设立学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四)制定和执行学院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五)管理并合理使用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六)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行使学校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院长按组织程序任免。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以及学校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本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队伍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和议事规则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保障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教学部等享有与学院同等的职权,其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参照学院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培训、解聘等。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平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平等、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二)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热爱学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完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收入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改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条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制度体系,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获得和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测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在受到学校处分或处理时,有权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在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职员工侵犯时,有权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二)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育人为本,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十二条 学校搭建与学生沟通交流平台,完善信息反馈机制,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惩和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按规定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建立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和团体按照各自章程规定推选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依法授权共青团厦门大学委员会对学生组织和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参照学生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扩充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财事结合、权责结合,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算、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金安全运行;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内部控制体系,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依法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坏。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未经学校或学校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以高等学历教育为主体,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管理基金,发挥基金效能。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或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荣誉博士学位或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主要职责是通过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促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
学校鼓励校友依法建立校友组织,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自强不息,止于至善”。
第七十条 学校校徽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圆环上方为繁体字“厦门大学”,下方为拉丁语“厦门大学(UNIVERSITAS AMOIENSIS)”,中部为盾形和绶带。盾形上有三颗五角星图案代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地、人”三才;盾形中心的城及城门图案象征广纳贤才、开放办学;绶带上的“止于至善”四字为建校初期校训。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印有校徽、校名的旗帜。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郑贞文作词、赵元任作曲的《厦门大学校歌》。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4月6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域名为xm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议修订,章程修正案报经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提交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研成果
建设成果
厦门大学2006年至2011年,该校共承担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课题700多项,在Science和Nature(含子刊)以及Cancer Cell、The Lancet等国际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6篇,2项科研成果获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1项成果获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人文社会学科研究实力雄厚,南洋研究、台湾研究、高教研究、经济研究、会计研究等领域居国内领先地位;共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1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1项),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研究项目157项,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4项,立项数均位居全国高校前列。在教育部第四届和第五届高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分别有19项和14项成果获奖 。
2013年,以该校为第一作者获通讯作者单位在Science、Nature、Cell 及其子刊上发表论文12篇,被SCIE收录1160篇,SCI 学科影响因子迁1/10论文165篇,被SSCI、A&HCI 收录论文48篇。2项成果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1项成果获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1项成果入选中国科学十大进展,1项成果入选中国高校十大科技进展,9项成果获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教育部哲社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立项,1人获福建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人获第六届谈家桢生命科学奖成就奖。在福建省第十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中,该校共有73项成果获奖,其中一等奖8项,二等奖23项 。
在2010年全球最著名的两大科技期刊之一的《Nature》发布的《自然出版指数2010中国》(Nature Publishing Index 2010 China)这份报告中,厦门大学科研实力位居国内所有科研机构第9名 。国际权威学术期刊英国《自然》杂志发布的《自然出版指数2011—中国》报告显示,厦门大学位列中国十大科研机构的第六位 。
科研平台
截至2017年3月,学校设有200多个研究机构,其中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2个(牵头单位),国家重点实验室4个,国家工程实验室1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3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5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3个,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5个。厦门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是福建省内仅有的两个经科技部、教育部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之一。
学校还设有厦门大学国学研究院、厦门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研究院、厦门大学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厦门国际法高等研究院、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厦门大学海峡两岸发展研究院、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萨本栋微米纳米科学技术研究院、厦门大学生物仿生及软物质研究院、海洋与海岸带发展研究院等14个研究院以及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能源材料化学协同创新中心等科研平台 。
国家重点实验室
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近海海洋环境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细胞应激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分子疫苗学与分子诊断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传染病诊断试剂与疫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国家工程实验室
醇醚酯化工清洁生产国家工程实验室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天然产物源靶向药物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谱学分析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水声通信与海洋信息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高性能陶瓷纤维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计量经济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研究机构
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厦门大学人类学研究所、厦门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研究所、厦门大学海外华文教育研究所、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厦门大学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厦门大学会计发展研究中心、东南亚研究中心、(中国)厦门大学马来西亚研究所、厦门大学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所、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厦门大学台湾研究中心、微纳光电子材料与器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电化学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物理化学研究所、教育部寄生动物学研究室(厦门大学)、教育部细胞生物学研究室(厦门大学)、厦门大学亚热带海洋研究所、中国海关史研究中心、国家农村社会保险研究中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委托)、分子诊断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福建省重点实验室
福建省等离子体与磁共振研究重点实验室、福建省半导体材料及应用重点实验室、福建省高校微纳米系统重点实验室、福建省高校化石能源化学与化工重点实验室、福建省化学生物学重点实验室、福建省高校无机化学与功能材料重点实验室、福建省高校特种陶瓷重点实验室、福建省特种先进材料重点实验室、福建省药物工程实验室、福建省高校生物医学工程重点实验室、福建省亚热带湿地生态学重点实验室、福建省资源微生物重点实验室、福建省神经退行性疾病及衰老研究重点实验室、福建省眼科与视觉科学重点实验室、福建省海陆界面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福建省防火阻燃材料重点实验室、福建省仿脑智能系统重点实验室
福建省研究中心
福建经济研究中心(省校共建)、福建女性发展研究中心(省校共建)、福建省半导体照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厦门大学集成电路设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福建省医学分子病毒研究中心、福建省抗癌研究中心、福建省滨海湿地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福建省陶瓷纤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厦门市重点实验室
厦门市分子纳米技术与分析科学重点实验室、厦门市高性能金属材料重点实验室、厦门市防火阻燃材料重点实验室、厦门市手性药物重点实验室、厦门市电子陶瓷材料与元器件重点实验室
厦门市研究中心(所、室)
厦门市光电信息材料与器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厦门市MEMS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厦门市创新方法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智能图像与信息处理研究室(ATR)、新技术开发研究所(市校共建)、厦门市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厦门市医学分子病毒研究中心、厦门市海洋微生物新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海峡(厦门)中医药科技平台
学术资源
馆藏资源
截至2016年12月,厦门大学图书馆共有纸本馆藏总量510万册,电子数据库达100多个、折合馆藏约560万册,合计馆藏总量1070万册,在国内各类图书馆中名列前茅。
文献收藏涉及各学科领域,尤以哲学、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语言学、历史学、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海洋学、机械与电子工程、计算机科学等学科领域的文献更为系统,在东南亚研究和台湾研究的资料建设方面具有特色优势。馆内还拥有大量的古籍线装书、光盘、录音(像)带、缩微平片等资源,是国家重点古籍保护单位。
图书馆是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中主要的成员馆之一,福建省文献信息服务中心,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文献中心学科中心之一,与15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家大学图书馆建立有馆际互借和出版物交换关系,教育部在图书馆设有科技查新工作站 。
学术刊物
厦门大学翔安图书馆《厦门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于1931年创刊,是由教育部主管,厦门大学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学术期刊(双月刊),是中国自然科学核心期刊。主要刊载自然科学各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方面的学术论文。1994年以来,被引频次及影响因子均居全国综合类高校前列,先后被国内外多家核心期刊和数据库收录为刊源,多次被评为全国、华东地区、福建省的优秀科技期刊。2001年入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定的“中国期刊方阵”;2003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第二届国家科技期刊百种重点期刊奖”;2006年、2008年蝉联国家教育部科技司颁发的“中国高校精品科技期刊”奖;2008年荣获“首届福建省十佳期刊”。2009年在全国高校科技期刊“三优”评比中被评为“编辑质量优秀期刊”。厦门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在2009年华东地区优秀期刊评选中获“第四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奖”。2010年荣获“第三届中国高校精品科技期刊奖”。2011年被评为“第2届中国精品科技期刊”。2011年在《中国学术期刊评价报告》(2011-2012)中 被评为“RCCSE中国权威学术期刊” 。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是厦门大学主办、国家教育部主管的高层次的哲学社会科学综合性学术刊物,2003年底首批入选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根据清华大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发布的《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人文社会科学·2010年版)的数据,2009年该刊在“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总被引3122频次,复合影响因子1.692,位居全国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期刊的第7位。此外,根据陕西师范大学图书馆“高校文科学报论文统计与分析课题组”2001-2006年做的统计报告,该刊1998-2002年五年的平均摘转率,在全国文科学报中名列第一,2003-2005年三年的平均摘转率名列第四;其中2001年第二,2002年第一,2003年第二,2004年第五,2005年第三。先后被选为全国各种文科“核心期刊”和各种评估系统的来源期刊,如“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选用期刊”(南京大学)等。在各类期刊评比中,也获得了相应的荣誉。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举办的四次全国文科学报评优中,都获得最高奖项;近年先后被评为“华东地区优秀期刊”、“首届福建省十佳期刊” 。
校训
厦门大学校训为“自强不息,止于至善”。
自强不息”是陈嘉庚先生创校时亮出的精神话语。1921年4月6日厦大举行开校式,演讲台中间就悬挂着陈嘉庚指定的四个大字——“自强不息”。“自强不息” 出自《周易•乾》的“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意味着追求永不歇止,蕴含着雄健浩然之气,体现了民族自立于世界之林的精神和气概。
“止于至善”为厦大私立时期的林文庆校长确立的校训。“止于至善” 源于《礼记•大学》“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意在表明厦门大学应该始终如一、永无止息地探寻“事理之极致”,抵达科学真理和人格精神的最高境界,在启智与道德上达到完美至善,体现了中国文化的人格理想,蕴含着生命对于至善至美理想的追求与践行。
1994年10月8日,经校党委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强不息,止于至善”被正式确定为厦门大学校训。
校徽
校徽图案是陈嘉庚先生创办厦门大学时确定和沿用的,其特定的内涵,简要说明如下:徽标圆环上方为繁体字“厦门大学”,下方为拉丁语“厦门大学”;盾形上的三颗五角星图案代表中国传统哲学中的“三才”,即所谓天然中精神的、宇宙的、人类的三大元素;盾形中心的城及城门图案象征着广纳贤才、开放办学;绶带上的“止于至善”四字为建校初期校训。
校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