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027-87170989

专业查询 / inquiry

联系我们

招生院校

 

集美大学

 

集美大学简介

 

 

集美大学-集美大学

 

       集美大学地处福建省厦门市,是福建省“双一流”建设高校、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是交通运输部与福建省、原国家海洋局与福建省、福建省与厦门市共建高校,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硕士推免生资格单位,面向全国招生。

      学校办学始于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1918年创办的集美学校师范部和1920年创办的集美学校水产科、商科,迄今已有百年历史。1994年,集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集美航海学院、集美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厦门水产学院、福建体育学院合并组建集美大学。学校以“诚毅”为校训,在长期办学实践中坚持“嘉庚精神立校,诚毅品格树人”,在海内外享有广泛声誉。

      学校现有21个学院,69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及艺术学等9个学科门类,基本形成了经济、法、教育、文、理、工、农、管理、艺术等综合性的专业结构体系。有8个福建省一级重点学科(其中2个特色重点学科),1个水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水产、船舶与海洋工程等2个一级学科博士点;水产、船舶与海洋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应用经济学、体育学、数学、中国语言文学、生物学、机械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工商管理、设计学等1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农业、工程、教育、税务、会计、体育、艺术、社会工作等8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船舶与海洋工程学科群、水产与食品工程学科群入选福建省高峰学科,航运与港口物流学科群、区域经济与管理学科群、闽台体育文化学科群、数理学科群入选福建省高原学科。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500人左右,高级职称教师700人左右。现有双聘院士2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1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6人,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高端人才(A类)1人,省高校领军人才1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3人,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1人,省青年拔尖人才1人,闽江学者特聘教授4人、讲座教授16人,省杰出科技人才2人,省优秀人才1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11人,省企事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1人,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4人,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1人,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3人,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科带头人2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2人,省引进台湾人才3人,农业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5人,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青年科技英才4人,交通运输部行业高层次技术人才培养项目1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38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人选46人,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中青年杰出人才支持计划1人,市双百人才6人,市拔尖人才9人,市台湾特聘专家1人。省企事业人才高地1个,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5个。

      学校在校生27000多人,其中全日制本科生25500多人,研究生近1400人,国际学生近200人。学校拥有3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6个国家级“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专业,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1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和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各11个,省服务产业特色专业8个,省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试点专业6个,省级教学团队1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6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3个。学生在全国大学生“挑战杯”、数学建模、机器人、智能车、电子商务“三创”赛,以及全国运动会、全国学生运动会等重大赛事中屡创佳绩。毕业生得到社会广泛好评,近三年,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

      在长期办学过程中,学校形成了航海、水产等面向海洋的学科专业特色和优势,航海教育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是我国培养高级航海人才的重要基地,学校的教学实习船“育德”轮总载重达6.4万吨,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教学实习船。

      学校现有2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14个省(部)级科研创新平台和人文社科研究基地,2个省级高校特色新型智库,15个省级高校创新平台/研究基地。先后承担了一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包括原国家973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课题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40余项。学校积极开展协同创新,牵头组建“福建省游艇产业关键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参与创建“福建省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协同创新中心”,与企事业单位共建各类研发平台50多个。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面向东南亚、毗邻台港澳等区位优势,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学校已与美国、英 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100多所高校、科研机构及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航标协会(IALA)、国际海事大学联合会(IAMU)等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学校与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开展战略合作,共建出国留学培训基地;是福建省较早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闽台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院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较早具有招收港澳台、华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资格的院校之一,可对港免试招生、对台单独招生及招收澳门保送生;是陈嘉庚奖学金和福建省政府奖学金招生单位;是大陆唯一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批准具有开展台湾船员适任培训资格的院校;是香港特区政府“青年内地交流计划”福建省唯一资助单位。作为国家汉办支持周边国家汉语教学的主要院校和福建省首批“海外华文教育基地”,自2007年起,每年向菲律宾、泰国、印尼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派出汉语教师志愿者。

      学校占地面积2300多亩,校舍面积近100万平方米,校园建筑特色鲜明,有8栋嘉庚建筑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新校区建筑群荣获“新中国成立60周年百项经典暨精品工程”。学校建有万兆高速校园网,图书馆现有馆藏纸质文献303万册,中外文纸质现刊1900余种,引进中外文数据库55个,自建特色数据库6个

 

 

序言

     集美大学前身是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1918年以来在厦门集美学村创办的系列专门学校。1994年10月,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原交通部所属 的集美航海学院、农业部所属的厦门水产学院、福建省所属的福建体育学院、集美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和厦门市所属的集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五所高等学校合并组建 为集美大学。1999年1月,学校实现实质性合并。学校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是交通运输部与福建省、国家海洋局与福建省、福建省与厦门市共建高校。

 

      集美大学坚持“嘉庚精神立校,诚毅品格树人”,以“诚毅”为校训,立足地方、面向全国、服务行业,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

 

 

 

 

 

集美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在校内规章制度中具有最高效力。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集美大学,简称“集大”,英文名称为Jimei University,简称“JMU”。

 

     学校法定住所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85号,邮编:361021。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jmu.edu.cn。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福建省教育厅管理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

 

     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为学校提供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发挥对台区位优势,大力推动闽台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努力建设海峡两岸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

 

     发挥涉海学科传统优势,积极拓展面向海洋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领域,积极打造涉海学科的特色与优势。

 

     第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福建省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相关规定,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和各级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集美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生

 

     第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申诉按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和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认为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有权提起申诉,申诉依教职工申诉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集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在中国共产党集美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和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按照各自议事规则讨论决议相关事项。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 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 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其他人员视情况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集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交校党委决定。

 

     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在校长分工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主持,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监察审计处处长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置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学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各项规章制度;

 

     (二)讨论研究各学院报批的副教授及以下聘任人选和推荐的教授拟聘人选;

 

     (三)审批副教授及以下职务教师聘任人选;

 

     (四)研究决定教授职务教师聘任人选;

 

     (五)研究决定与教师职务聘任有关的各项政策。

 

     学校聘任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务、研究生、科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为奇数,不少于15个;学校聘任委员会一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四年,任期届满,根据具体情况组成新一届聘任委员会。

 

     学校聘任委员会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人员聘用事项采取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聘委会根据公布的岗位数和得票数,确定拟聘人员。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 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校下列事务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博士、硕士生导师资格;

 

     (八)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九)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十)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三)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四)评审推荐增设学位点的申请;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出席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委员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的决定,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教学委员会,由教学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把握国内外有关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调查和研究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重要问题,为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发展规划、重大教学改革的措施、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

 

     (三)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工作;

 

     (四)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项目),评审拟推荐省级(含省级)以上各类教学奖(项目);

 

     (五)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教学研究成果;

 

     (六)讨论认定重大教学事故;

 

     (七)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校教学委员会议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召开。会议需要表决的议题,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置教授委员会,由教授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学院教授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组成,受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委托,在本学院履行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相对应的职能。学院教授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集美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内设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二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依法律规定及与法人签订的协议享有出资人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社会实践等。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或调整学系、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保证和监督其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领导本单位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其议事规则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由学院正副院长、学院党委(总支)正副书记、工会主席组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主持,其他由院长主持。

 

     第四十九条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省部级等科研平台依其章程管理,其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建立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董、校董单位、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学校接受捐赠依其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三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开展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地方、行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 集美大学校友包括在集美大学及集美大学前身各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四条 集美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学校校友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进行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 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和支持各学院依法开展校友联谊工作。

 

     第六十五条 集美大学校董会是由国家及地方党政部门负责人,陈嘉庚先生后裔代表,国内外出资捐助集美大学办学的组织代表或个人,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者和企业家,校友 代表,学校代表等关心、支持集美大学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的重要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教育发展基金、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 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

 

     集美大学校董会遵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依据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遵循“双向参与、互惠互利、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工作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调动各方积极性,以多种形式帮助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六条 福建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教育厅。基金会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基金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中间是集美大学挂牌成立地点集美学村大门塑影,下方是“诚毅”和“1918”字样,分别代表学校校训和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集美大学英文名称的大写“JIMEI UNIVERSITY”。

 

     图示: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写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图示: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旗的中央为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歌是《集美学校校歌》。

 

     第七十条 10月20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数量表述,“以上”“达到”“不少于”“不超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院校风光

 

 

 

 

  •  

  •  

  •  

  •